【質詢: 立法會十一題:處理興建小型屋宇申請】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十八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丁屋。然而,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就一宗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決後,政府暫停接收和處理在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的申請。據報,該安排引致大量興建丁屋申請積壓尚待處理,令不少新界原居民極為不滿。上訴法庭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就該案件的判決所提上訴作出裁決,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此外,本人在去年九月曾去信發展局局長反映,政府就興建丁屋申請的審批時間過長(一般需要五至十年,甚至有個案長達20多年),加上建屋費用越來越高,大大增加了原居民興建丁屋的財政負擔。
當局回覆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
對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地政總署已由二月二十二日起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地政總署會繼續因應各分區地政處的工作量,持續檢視人手情況以在有需要時作適當安排。